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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人群调查确认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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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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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省拟向国家申报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现对奖励资格目标人群的调查摸底和确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大举措。 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促进我省其他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形成利益导向机制;有利于引导全省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方向转变;有利于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为我省在中部崛起,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各地一定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运用各种宣传形式,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宣传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举报电话等,使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成立协调组织机构 加强领导 各级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机构和由人口计生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财政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组成的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协调做好各项工作。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 4、年满60周岁。 我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认定的具体规定见(赣人口字[2004]17号)文件。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 (二)确认程序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坚持透明、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委负责确认,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检查、监督、报省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备案。 1、本人申请。申请人本人应当在3月1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乡(镇、街道)计生办和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各存一份归档管理,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2)一式三份,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计生办、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各存一份归档管理,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村民委员会依据江西省(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邀请协会理事代表参加会议。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十日。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于3月22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十日,同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如无异议,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于4月3日前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委(留一份《申请表》备查)。 4、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审核,确认并公布。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名册印发至村民委员会,在各村张榜公布。同时将奖励扶助名册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4月15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报市人口计生委,由市人口计生委将最终确认人数汇总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 5、省、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对县(市、区)人口计生委的审核质量进行监督,并组织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社会中介机构,对县(市、区)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取消资格,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经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本《方案》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三、时间安排(4月15日前) 1、召开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人群调查确认工作会议,学习文件精神,部署调查摸底工作。(2月17日) 2、设区市召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人群调查工作会议和举办县级调查员培训班。(2月28日前) 3、完成资格对象个人申报工作和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逐一个案调查登记。(3月10日前) 4、村民代表和协会理事代表会议评议。(3月5日前) 5、以村为单位审核公示奖励扶助对象调查登记情况。(3月20日前) 6、省、市人口计生委加强整个调查登记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调度,以确保调查登记质量。 7、县(市)、乡(镇)完成审核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审核确认工作。(4月5日前) 8、县级计生委汇总调查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并逐级上报至国家数据中心。(4月 15日前) 9、做好两次调查结果的快报工作。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分别于3月25日前和4月5日前将数据汇总报省人口计生委。 五、工作要求 1、严格政策界限。根据国办发[2004]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历年来计划生育的相关法规、政策及各单位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状况,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任何地方不得超出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范围。同时要注重政策的透明度,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公开、公正、连续、稳定。 2、严格界定确认程序。为搞好对象确认工作,努力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严格把好资格确认关,对目标人群要“个个上户,人人见面”,确保“一个不漏、一个不错”。在具体操作中,对每一个对象的确认,要认真坚持“十道程序”:⑴本人申请;⑵村民代表大会或村计生协会理事会或村民议事会审议;⑶村委会初审;⑷村组公示;⑸见面调查;⑹群众座谈;⑺乡级审核;⑻第二轮公示;⑼县级审批;⑽第三轮公示。确认过程中,对申报对象的婚育史、年龄、现存子女等情况逐人评议和审议,形成两套完备的记录。对村上报对象进行资料审核并入户见面审核。同时,将省、市、县、乡、村五级设立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在全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群众监督。每个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档案里,必须备齐个人申请报告、全国统一的《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材料、村民代表大会和协会理事会评议表、群众座谈资料、乡镇计生办见面调查表、乡镇初审记录、县计生委审批记录等九种资料。以确保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无差错。 3、严格监督管理。各地要实行三大监督:一是社会监督。实行“三榜定案”:村(居)委会上报乡镇名单,乡镇初审上报区县(市)名单,区县(市)审批和变更名单分次在村(居)张榜公示。执行“四个公开”:奖励扶助政策公开,奖励扶助对象公开,奖励扶助确认程序公开,奖励扶助举报电话公开。二是部门监督。计生部门对政策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财政部门对奖励扶助资金配套、发放情况进行查验监督;审计部门对奖励扶助资金运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督部门对奖励扶助工作违规违纪人员进行查处。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度,相互沟通,及时反馈情况。三是网络监督。要建立奖励扶助期数据库。录入受助对象基本情况,现居住地、联系方式等。 4、严格落实责任制。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出现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所有调查对象必须有两人以上上户与本人见面,坚决落实谁调查谁签名谁负责制度。
附件1: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附件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标人群调查登记表 附件3:填表说明
附件3: 填表说明 一、调查登记对象 调查登记对象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已婚农民,包括目前无配偶(离婚或丧偶)的人: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登记。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 (四)出生于1933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之间。 夫妇双方只有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之间,只登记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不登记另一方。 二、填写的基本要求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标人群调查登记表",每一行登记一对符合调查登记条件的夫妇;"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每张表只填一位符合调查登记条件的人。 (二)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容易辨认。 (三)按照表格项目的顺序依次调查填写,不得空填;需要进行跳转的项目不得多填。 (四)调查项目给出标准选项的,根据实际情况选填;没有给出选项的,用阿拉伯数字或文字据实填写。 (五)表头地址,按照行政区划的命名填写。 (六)每张表填写结束后,填写调查员或填报人、填报日期。 三、调查表格的填写说明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标人群调查登记表" 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表中项目的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妇女姓名(H1)"、"丈夫姓名(H6)",按照身份证或户口本上本人正式姓名填写,如果妇女已死亡,"妇女姓名(H1)"空填并跳至"丈夫姓名(H6)"。 2、"妇女出生年月(H2)"、"丈夫出生年月(H7)",以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没有身份证可根据户口本或本人口述填写。本项有四个格,前两格填写出生年份的后两位、后两格填写出生月份,月份不足两位的首位要加"0"。如李某1940年2月12日出生,填写"4002"。妇女或丈夫死亡的,不填写"妇女出生年月(H2)"或"丈夫出生年月(H7)"。 "出生年月"按公历填写,只知道农历的,要换算成公历。一般情况下,农历月份加1即可作为公历月份,需要注意的是农历的12月应当是公历下一年的1月。只知道属相的,要推算出生年月。 3、"妇女公民身份号码(H3)"、"丈夫公民身份号码(H8)",据实填写,如调查对象没有或丢失身份证,可到当地派出所查阅其身份号码。 4、"妇女户口性质(H4)"、"丈夫户口性质(H9)",是非农业的填"1",农业户口的填"2",其他情况填"9"。 5、"妇女婚姻状况(H5)"、"丈夫婚姻状况(H10)",是初婚的填写代码"21",再婚的填写代码"22",复婚的填写代码"23",丧偶的填写代码"30",离婚的填写代码"40",其他的填写代码"90"。 6、"曾经生育子女数(H11)",指该夫妇双方一生中总共生育的子女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养的子女数。本项有两个格,第一格填男孩数,第二格填女孩数。如李某、张某系再婚夫妇,李某再婚前生育一个女孩判随对方,张某再婚前未生育过 ,新组成家庭没有再生育子女,登记该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H11)"时填写"01"。 7、"现有存活子女情况(H12)",指该夫妇目前存活的子女合计数,包括亲生(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的子女。有3个选项进行选填,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应代码。 8、"家庭地址(H13)",要具体到村(居)民小组,有门牌(楼)号的要一并登记。 9、"联系电话(H14)",据实填写(不包括区号)。没有联系电话的,填写"无"。 (二)"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本表一式三份,由符合调查登记条件的人填报,由村(居)委会签注评议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报乡(镇、街道)。 符合调查登记条件的人应填写表头地址和个人信息(本人及配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婚姻变动年月、曾经生育子女数、曾经生育子女情况、现有存活子女数、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签字并填写填报时间。离婚、丧偶的,不填写"配偶信息"。 夫妇双方如都符合调查登记条件,双方分别填写各自的"申报表"。 具体项目填写要求如下: 1、在右上角照片区域粘贴本人近期标准1寸或2寸照片。 2、"性别",填写"男"或"女"。 3、"出生年月",填写出生具体年月。如1940年2月出生,则"出生年月"填写"1940年2月"。 4、"公民身份号码",据实填写身份证号码。 5、"户口性质",据实填写"农业"、"非农业"或"其他"。 6、"婚姻状况",填写汉字,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下述情况之一:初婚、再婚、复婚、丧偶、离婚、其他。 7、"婚姻变动年月",填写最近一次婚姻变动的年月。如1991年2月丧偶,则填写"1991年2月"。 8、"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标人群调查登记表"中"曾经生育子女数"的相同要求填写。 9、"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填写该夫妇目前存活的子女数,包括亲生(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的子女数。本项有两个格,第一格填写男孩数,第二格填写女孩数。 10、"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指该夫妇双方一生中总共生育的子女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养的子女数。按子女出生日期的先后顺序编号,并逐行填写每个子女的"姓名"、"出生年月"、"死亡年月"、"是否亲生"信息。 "姓名",填写子女的正式姓名。 "出生年月"、"死亡年月",填写子女出生、死亡的具体年月。如1980年2月出生,则"出生年月"填写"1980年2月"。对现存活的子女,不填写"死亡年月"。 "是否亲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本人及配偶亲生,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非本人亲生、配偶亲生。 11、"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12、"家庭地址(门牌号)",只填写门牌号。 13、"联系电话",据实填写(不包括区号)。没有联系电话的,填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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